南方监能资质〔2016〕174号
关于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试类业绩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试类)电力工程施工试验业绩申报,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及有关许可条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一至三级承试类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符合相应级别许可条件要求的电力工程施工试验业绩。即日起,试验业绩只认可申请企业取得承试类许可证后,在许可规定范围内施工取得的业绩为合法业绩。对企业在未取得相应承试类许可证期间承接电力安装、维修工程的交接试验和调试业务所取得的业绩不再认可。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