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绥中能建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对扶绥中能建新能源有限公司罚款四十四万元。
二、南丹华电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南丹华电福瑞新能源有限公司罚款四十四万元。
三、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钦州供电局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施工单位,依据《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钦州供电局罚款九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