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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阳江市凯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结果通报
2024-04-23 16:29 来源: 南方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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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阳江市凯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行为,依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十二万二千二百元人民币。

二、对广西亚王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行为,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三、对广西田林锐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四、对广西洞巴水电有限公司厂长黄某川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规定,处罚款二万二千元人民币。

五、对广西洞巴水电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规定,处罚款三万五千元人民币。

六、对中电国际能源投资海南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二万元人民币。

七、对广东粤电大埔发电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八、对广东粤电大埔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某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三万元人民币。

九、对广东粤电大埔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王某平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二万六千元人民币。

十、对广东粤电大埔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谢某亿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十一、对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史某旗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二万二千元人民币。

十二、对广东天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潘某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二万四千元人民币。

十三、对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三万元人民币。

十四、对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九万八千元人民币。

十五、对阳西海滨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张某宇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三万五千元人民币。

十六、对海南松涛发电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未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电业务的行为,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八条、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2号)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四十五万零七百元人民币。

十七、对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并网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行为,依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202069号)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款九十四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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