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网公司,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网企业),深圳供电局,发电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结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5〕4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确保《办法》有序实施,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学习培训
电力企业要增强法治意识,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办法》学习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容,压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许可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严格许可制度执行
从事输电(含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活动的企业要依法取得许可证。持二级(110千伏以下)、三级(10千伏以下)许可证企业在换领二级或三级许可证前,应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电力企业不得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发现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南方能源监管局报告。
三、提升依法经营意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要依法守信开展经营活动,杜绝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等失信行为。不得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四、做好企业资质维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要加强对自身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自查自纠,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技能人员重复填报的,要立行立改。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方能源监管局报告。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过渡期内需要延续的,应当在2025年11月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五、深化电子证照应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全面推行应用电子证照,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持证企业应充分应用电子证照提升效能。电力企业要积极推进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不得硬性要求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提供纸质证照。
六、推动市场公平开放
电网企业要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健全完善电网工程市场公平竞争制度措施,严格落实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政策,推动电网工程竞争性施工业务向各类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公平开放。
附件:
附件1.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0号令).pdf
附件2.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pdf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