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下属河源供电局、河源紫金供电局、揭阳揭东供电局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未按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7〕43号)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河源供电局、河源紫金供电局、揭阳揭东供电局下属供电所(营业厅)暗访现场照片。
(二)《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南方监能稽查〔2017〕203号)
(三)《南方区域2017年1-7月12398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通报会会议纪要》
(四)《广东电网公司12398热线普及和宣传工作完成情况汇报》
(五)《关于对综合协同监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南方监能整〔2018〕43号)
(六)广东电网公司《关于报送对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2018年综合协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广电市〔2018〕96号)
(七)河源供电局、河源紫金供电局、揭阳揭东供电局下属供电所(营业厅)立案调查现场照片。
(八)现场检查确认书(河源供电局、河源紫金供电局、揭阳揭东供电局)。
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2021年8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属河源供电局、河源紫金供电局、揭阳揭东供电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方监能稽查〔2021〕119、120、121号),告知了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其中,河源供电局、河源紫金供电局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揭阳揭东供电局于2021年8月6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经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认为揭阳揭东供电局提出的部分申辩理由我局已在行政处罚中予以支持,揭阳揭东供电局的申辩材料中未提供新的足以改变事实认定的证据。
我局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指引》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下属河源供电局、河源紫金供电局、揭阳揭东供电局,分别给予罚款95,0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伍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