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部电厂原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牟某才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三万五千元人民币。
二、对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东部电厂二期工程项目部经理巩某玉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二万元人民币。
三、对上海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东部电厂二期工程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于某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罚款二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