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润电力(贺州)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能源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华润电力(贺州)有限公司罚款2.5万元。
二、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能源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罚款9万元。
三、广西广投桥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能源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广西广投桥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罚款7.5万元。
四、广西广投综合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能源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广西广投综合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罚款7.5万元。
五、广西广投桥巩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雪梅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国家能源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2〕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潘雪梅罚款3.5万元。